何谓同居?可以总结为: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然这里还涉及到非法同居关系和一般同居关系,还有事实婚姻的问题。而对于非法同居这一定义,目前在司法界是有争论的。为了方便广大读者理解,本文只对没有配偶的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作分析。
小明和小红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月1日,小李将其位于佛山市的某房子卖给了小明,同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总房款为50万元,分两次付完,首付20万元,余款30万元在2013年3月1日前付清。当日,小红向小李支付了20万元。2010年2月10日,小明向小李支付了30万元。2013年6月1日,小李与小明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小明为房产所有权人且为单独所有。2016年3月,小明和小红开始分居生活。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位于佛山市的某房子平均分割。
问题:同居期间,小红和小明购买的房产系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答案:一般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在本案例中,涉案房产系同居期间购买,双方对涉案房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因小红与小明不具有家庭关系,双方对该房产为按份共有。因小红出资了20万元,因此对于涉案房产的享有40%的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