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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害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免责范围的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问题

致害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免责范围的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问题
2025/10/24 16:09:20

基本分析:

1、首先,对于致害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的问题,已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务中并无异议。

2、但特别的是,致害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商业险保单中约定了“醉驾属于免赔范畴”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仍认定不一,法院观点不一,存在一定的争议。


观点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醉驾属于免赔范畴”属于双方的内部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依据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案例: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惠州中心支公司诉余瑞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182

审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各方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由于上诉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关于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问题,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险种,双方的合同约定具有相对性,因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不予赔偿受害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上诉人可以在赔付受害人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向原审第二被告徐伟鹏主张权利。


观点二:交强险的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因此法律规定即使致害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险的目的则在于弥补投保人的损失,据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投保人系自愿签订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陈小兵、项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28

审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各方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由于上诉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应否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被上诉人陈小兵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4413932014FC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粤S37E26号小客车驾驶员XXX弃车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粤S37E26号小客车的投保人项明华已经在上诉人制作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签字确认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表明上诉人已经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上诉人应免除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原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观点:可以肯定的是,对于致害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这一点毫无争议。

对于商业保险的当事人,则仍未有统一的论调,法院解决问题此类案件是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即具体到个案中,依据案件事实,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赔付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作出判决,适当照顾处于弱势一方,以维系社会的稳定性。

作者: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

钟承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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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析:

1、首先,对于致害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的问题,已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务中并无异议。

2、但特别的是,致害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商业险保单中约定了“醉驾属于免赔范畴”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仍认定不一,法院观点不一,存在一定的争议。


观点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醉驾属于免赔范畴”属于双方的内部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依据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案例: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惠州中心支公司诉余瑞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182

审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各方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由于上诉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关于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问题,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险种,双方的合同约定具有相对性,因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不予赔偿受害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上诉人可以在赔付受害人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向原审第二被告徐伟鹏主张权利。


观点二:交强险的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因此法律规定即使致害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险的目的则在于弥补投保人的损失,据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投保人系自愿签订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陈小兵、项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28

审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各方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由于上诉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应否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被上诉人陈小兵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4413932014FC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粤S37E26号小客车驾驶员XXX弃车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粤S37E26号小客车的投保人项明华已经在上诉人制作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签字确认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表明上诉人已经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上诉人应免除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原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观点:可以肯定的是,对于致害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这一点毫无争议。

对于商业保险的当事人,则仍未有统一的论调,法院解决问题此类案件是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即具体到个案中,依据案件事实,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赔付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作出判决,适当照顾处于弱势一方,以维系社会的稳定性。

作者: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

钟承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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