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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篇:爱的“豪赠”,你真的确定?

彩礼篇:爱的“豪赠”,你真的确定?
2025/10/24 16:05:28

亲爱的,今天情人节,给你发个红包,520,爱你哟!”

亲爱的,今年生日给你送辆保时捷吧,明天我去支付定金登记在你名下。”

亲爱的,今年我们先订婚吧,订婚之后我给你父母下聘礼,给你买首饰,然后我们再定日子结婚。”

以上的对话很熟悉吧,但是我们不是来讲童话故事的,今天要说的是遗憾结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 俘获万千电视粉丝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成被告案

20109月,鄂某与孙某在参加“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恋爱期间,鄂某为孙某购买了一辆“豪车”---宝马。两人分手后,鄂某起诉要求孙某要求返还购买“豪车”所付款项20多万。孙某不同意返还,认为这是鄂某在恋爱期间对其的赠与,该赠与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

一审法院认为,鄂某和孙某有缔结婚姻的意图,鄂某为孙某买的宝马应具备彩礼性质。现双方未结婚,孙某应返还宝马车的大部分车款。

二审期间,经调解,孙某同意返还宝马车款。

案例二 大型婚恋交友网站“世纪佳缘”,女方另嫁他人成被告案

20146月,居某与李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相恋。201411月,居某通过银行汇款分三次向李某转账合计15万。2015年期间,居某又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分14次向李某转账合计2万元。但是自2015年底,两人开始发生矛盾,20162月,李某与他人结婚。201611月,居某以返还彩礼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彩礼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居某与李某没有正式订婚,居某多次转账给李某的行为贯穿双方的恋爱过程,不符合一般大众认知的彩礼给付方式,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居某的诉讼请求。

居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上述两个案例的情形看起来非常相似,原告起诉的理由均是彩礼返还,但为何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呢?

彩礼,又成为聘礼、纳彩等。按照中国的婚嫁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向女方家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那么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要求返还的依据又是什么?

目前大多数人较为接受的是附条件赠与说,即彩礼只有在赠与条件成就(即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相关彩礼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这里的缔结婚姻关系是“婚姻登记+共同生活”,若当事人仅仅完成婚姻登记,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则不能视为赠与条件成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汪成明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中,男方赠送给女方的宝马车,是以缔结婚姻的赠送,现两人并没有结婚,也就是说赠与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本案所涉及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因此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至于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则要根据双方有无共同生活、财物用途去向等情况综合考量。

而案例二中,男方给女方的多次转账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男方向女方给付的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男方在恋爱期间对于女方的馈赠,即婚前一般赠与,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郑律师提示:对于爱的“豪赠”,如果给付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向受赠方表示明确的缔结婚姻的意思,或者采用其他有仪式的、可记录下来的形式来表达。

作者:郑金群律师



0757-81066628

地址: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

1栋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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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篇:爱的“豪赠”,你真的确定?
2025/10/24 16:05:28

亲爱的,今天情人节,给你发个红包,520,爱你哟!”

亲爱的,今年生日给你送辆保时捷吧,明天我去支付定金登记在你名下。”

亲爱的,今年我们先订婚吧,订婚之后我给你父母下聘礼,给你买首饰,然后我们再定日子结婚。”

以上的对话很熟悉吧,但是我们不是来讲童话故事的,今天要说的是遗憾结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 俘获万千电视粉丝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成被告案

20109月,鄂某与孙某在参加“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恋爱期间,鄂某为孙某购买了一辆“豪车”---宝马。两人分手后,鄂某起诉要求孙某要求返还购买“豪车”所付款项20多万。孙某不同意返还,认为这是鄂某在恋爱期间对其的赠与,该赠与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

一审法院认为,鄂某和孙某有缔结婚姻的意图,鄂某为孙某买的宝马应具备彩礼性质。现双方未结婚,孙某应返还宝马车的大部分车款。

二审期间,经调解,孙某同意返还宝马车款。

案例二 大型婚恋交友网站“世纪佳缘”,女方另嫁他人成被告案

20146月,居某与李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相恋。201411月,居某通过银行汇款分三次向李某转账合计15万。2015年期间,居某又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分14次向李某转账合计2万元。但是自2015年底,两人开始发生矛盾,20162月,李某与他人结婚。201611月,居某以返还彩礼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彩礼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居某与李某没有正式订婚,居某多次转账给李某的行为贯穿双方的恋爱过程,不符合一般大众认知的彩礼给付方式,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居某的诉讼请求。

居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上述两个案例的情形看起来非常相似,原告起诉的理由均是彩礼返还,但为何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呢?

彩礼,又成为聘礼、纳彩等。按照中国的婚嫁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向女方家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那么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要求返还的依据又是什么?

目前大多数人较为接受的是附条件赠与说,即彩礼只有在赠与条件成就(即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相关彩礼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这里的缔结婚姻关系是“婚姻登记+共同生活”,若当事人仅仅完成婚姻登记,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则不能视为赠与条件成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汪成明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中,男方赠送给女方的宝马车,是以缔结婚姻的赠送,现两人并没有结婚,也就是说赠与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本案所涉及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因此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至于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则要根据双方有无共同生活、财物用途去向等情况综合考量。

而案例二中,男方给女方的多次转账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男方向女方给付的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男方在恋爱期间对于女方的馈赠,即婚前一般赠与,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郑律师提示:对于爱的“豪赠”,如果给付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向受赠方表示明确的缔结婚姻的意思,或者采用其他有仪式的、可记录下来的形式来表达。

作者:郑金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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