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相关判项如下:一、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二、追缴周某某的违法所得XXXXX元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追缴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责令周某某予以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的数额为限。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周某某名下广州市荔湾区的房子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给本案集资参与人。案件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后现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周某某名下广州市荔湾区的房子已经法院拍卖,与此同时对于该房产还存在着银行的抵押权以及普通的民事债权。现三方均要求法院分配房子拍卖所得款。
问题:刑事退赔、银行的抵押权以及普通民事债权的分配顺序应该如何确定?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受偿这一点相信很多人都知悉,那么刑事退赔能否优先于法定优先受偿权以及普通民事债权呢?
且看现行法律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刑事追赃)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害人的款物即系赃款、赃物的,应当优先进行刑事追缴。
这一规定只是笼统的说明优先进行刑事追缴,但是优先于哪些顺序仍不明确,因此我们需要寻找更加细化的规定来确定刑事追缴到底能否优先于法定受偿权及普通民事债权。
再看以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可明确刑事退赔执行顺位是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而在案件当中同时存在着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刑事退赔执行顺位是不能优先于法定受偿权的。
2020年3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20〕33号,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分配顺序更加明确细化,具有参考意义:
《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20〕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顺序予以分配:(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4)其他民事债权;(5)罚款、罚金;(6)没收财产。”
执行财产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退赔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部分,应当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以及罚金、没收财产予以执行。仍有剩余的,用于参与分配。
据此,我们现可以确定刑事退赔、法定优先受偿权以及普通民事债权的分配顺序应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刑事退赔→普通民事债权。
综上,在执行阶段,刑事退赔优先于一般民事债权,但不能优先于法定受偿权。
作者:郑金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