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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事由?

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事由?
2025/10/24 16:01:41

探讨焦点:

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具备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而政府部门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也具备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在是否能够实际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事由,仍需具体到个案中进行分析说明。

具体分析:

(一)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部门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具备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因具有突然性,传染性,至今仍未有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也暂未有特效疫苗,是全国范围内的呼吸道传染疾病;而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门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疑似病症人员隔离、企业停工、易聚集人群场所暂停经营等行政措施。上述情况对于社会一般人来说,确实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借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2003年的研究成果 《 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的一段话:“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也可以看出,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相似,同样也可以认定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新冠肺炎疫情在个案中实际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事由需具备以下三点特征。

第一,合同中未约定遭遇疫情的处理方式。

因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对遭遇疫情的合同处理方式作出了约定,甚至在遭遇疫情后对合同作了补充协议,也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遭遇新冠肺炎疫情有所预见或已有处理措施,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根本性障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特征主要指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需根据合同种类的不同具体分析。譬如,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负有对出借人的还本付息义务,该义务基本不会受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行政措施影响,遂在借款合同中,新冠肺炎疫情基本上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再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行政措施要求企业延长复工期限,则相应地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期限造成影响,即构成了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是由。若因延长复工期限导致建设工程未能按约完工的,应相应减免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行政措施的影响没有过错。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该规定指合同在遭遇不可抗力之前已经因当事人的迟延履行违约,即使其后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也不能据此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综上,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的行政措施,基本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具体到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的行政措施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事由,则需满足“合同未作约定、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无过错”三个特征。


作者:钟承霖律师

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



0757-81066628

地址: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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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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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具备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而政府部门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也具备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在是否能够实际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事由,仍需具体到个案中进行分析说明。

具体分析:

(一)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部门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具备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因具有突然性,传染性,至今仍未有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也暂未有特效疫苗,是全国范围内的呼吸道传染疾病;而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门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疑似病症人员隔离、企业停工、易聚集人群场所暂停经营等行政措施。上述情况对于社会一般人来说,确实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借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2003年的研究成果 《 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的一段话:“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也可以看出,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相似,同样也可以认定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新冠肺炎疫情在个案中实际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事由需具备以下三点特征。

第一,合同中未约定遭遇疫情的处理方式。

因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对遭遇疫情的合同处理方式作出了约定,甚至在遭遇疫情后对合同作了补充协议,也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遭遇新冠肺炎疫情有所预见或已有处理措施,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根本性障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特征主要指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需根据合同种类的不同具体分析。譬如,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负有对出借人的还本付息义务,该义务基本不会受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行政措施影响,遂在借款合同中,新冠肺炎疫情基本上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再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行政措施要求企业延长复工期限,则相应地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期限造成影响,即构成了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是由。若因延长复工期限导致建设工程未能按约完工的,应相应减免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行政措施的影响没有过错。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该规定指合同在遭遇不可抗力之前已经因当事人的迟延履行违约,即使其后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也不能据此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综上,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的行政措施,基本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具体到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的行政措施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成为违约阻却事由,则需满足“合同未作约定、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无过错”三个特征。


作者:钟承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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