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出现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配偶一方银行账户收取的情形。而当借款人未能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导致被债权人起诉时,借款人配偶一方一般以其不知情为由作出抗辩。面对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以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明知并实际参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王宗红、黄栋梁、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说理:
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黄美霞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配偶一方银行账户收取后,当借款人未能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导致被债权人起诉时,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其不知情为由作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
钟承霖律师